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