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或者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管线后三十日内未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