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