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下管线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