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二)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三)擅自改动燃气管道;(四)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