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第三十一条有效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在燃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