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

(三)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

(四)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六)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七)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