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属于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以及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