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