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二)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监测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