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培育发展智能传感产业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或者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个人和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