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以节地安葬为导向,划定一定区域实行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方式进行安葬的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