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在街道马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区等场所搭设灵堂开展治丧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集中治丧区域范围,向社会公布。集中治丧区域内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将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立群众性丧事活动管理组织,引导丧事承办人文明节俭治丧。治丧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