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