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扣除第四十二条有效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