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的经营人,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法定责任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