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十二条有效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