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单位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