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医疗单位配制放射性制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疗单位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剂,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