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验。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复验检验费用。复验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予复验的检验项目,或者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复验的情形的,不予复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