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复验检验费用。复验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予复验的检验项目,或者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复验的情形的,不予复验。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