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生产的下列药品,符合药品上市放行要求的,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可以上市销售:

(一)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

(二)属于新药、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短缺药品以及其他临床急需的药品的,在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之后生产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依照前款规定上市销售药品的风险管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