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及周边社区的建设和治理,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周边社区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