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