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办理,或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