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六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研究办理,或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