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代表要求,提供拟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