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