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应邀列席会议,联系选民或者联系人民群众等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