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