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代表小组应当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主要围绕下列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走访选民、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职的情况和经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