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