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