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