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州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实现信息公开、投票表决、备案管理、信用查询、投诉受理、安全管理和物业服务等活动提供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平台与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协同运行、融合发展,并按照统一标准受理和办理物业服务投诉事项,实现投诉信息互联互通、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鼓励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利用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