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收益管理人应当将公共收益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公共收益银行账户并设专账,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以及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征集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