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