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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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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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