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