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