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目录的规定,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应级别的实验室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