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