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