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后,监察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舆情态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及监察工作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完整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