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有效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发布;(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四)其他便于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监察工作信息的方式。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