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第九条有效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