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