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救助机制,安排房屋使用安全救助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