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为本市重大发展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鼓励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功能。

支持省内外科研机构参与本市各类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