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设立或者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团队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团队。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