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柑橘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柑橘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单位编制柑橘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动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柑橘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和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科技、文化旅游、林业、交通运输、水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柑橘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柑橘产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柑橘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