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保护和宣传推广的具体办法。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柑橘品牌培育工作,以冰糖橙、黄金贡柚等优势品类为重点,以产地名和产品名组合为主,统一品牌标识和包装,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柑橘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应当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向社会公开授权使用条件和规则。被授权使用人应当遵守使用条件和规则,承担维护区域公用品牌的责任和义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柑橘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指导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支持和引导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和生产经营者积极认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未经持有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柑橘区域公用品牌的标识和包装。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