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空勤组如果不能判定航空器的位置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偏离规定的航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可能范围内帮助其回到原航路,但对该航空器由于偏离航路飞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